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从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到综合绩效评价的全周期监督,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对相关法人单位、自然人在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等过程中的工作开展和履职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估评价及追责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 按照“寓监督于管理之中”“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原则,夯实项目监督职责,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构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职责清晰、规范有序、信息互通的大监督格局。
第四条 省科技厅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计划统筹,减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负担,原则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不得实施。
第五条 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以下简称相关主体)。
第七条 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是省科技厅项目监督的专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全流程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开展监督,职责包括:
(一)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参与监督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政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执行存在问题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实施对相关主体项目日常管理的再监督,督促落实项目管理职责,抽查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项目主管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的项目处理和惩戒建议,倒查各相关主体责任。
(四)统筹并指导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协调推进省科管系统科技监督与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模块建设,加强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信息数据汇交,建立并管理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八条 项目主管处室主要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需求,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
(二)落实项目立项查重、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和综合绩效评价等要求,指导并监督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及异常项目清理或经费清算清缴时,掌握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记录并汇交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信息。
(四)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督促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配合项目主管处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的事务工作,职责包括:
(一)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配合开展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开展问题整改。
(二)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查新查重、评审论证、过程管理、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职。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落实处理措施,记录并汇交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信息。
第十条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主要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资格前置审查和项目申报及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阶段材料的初始审查,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监督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
(二)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记录并汇交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信息,敦促开展问题整改,推动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管理,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职责包括:
(一)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相关材料审核、项目查新查重、科技伦理审查、科技安全风险管控、经费合理合规使用等方面职责。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汇交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研究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实现,职责包括:
(一)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带头落实和督促落实科研诚信和经费管理使用要求,践行承诺要求和任务书约定,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论证、任务书签订、重大事项调整、科技报告及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进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等按照相关规定,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有关实施方案或工作规程,明确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及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异常情况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分工和监督职责,自行审定并报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备案后实施。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按要求在任务书或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科研诚信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作为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为避免交叉重复监督,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相关主体,可视情况协同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原则上,执行期内的项目现场监督不超过1次,并应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低的可加大监督检查和评估频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依据实际情况,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选择监督对象,确定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并综合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期评估、举报核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其中重大项目的现场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指南制定情况,以及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二)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实施绩效情况。主要包括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以及项目管理和监督数据的汇交情况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束后,相关主体应及时形成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所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对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违规失信行为处理情况。项目主管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督促并审核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省科技厅适时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相关主体应及时将监督检查和评估信息汇交至省科管系统,实行监督数据共享汇交,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状况,省科技厅优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配置,实现监督结果与项目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挂钩,与资格认定、奖励授予、资金拨付等挂钩。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省科技厅可采取暂停措施,防止影响和损失继续扩大;对问题特别严重、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按程序提出重大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建议;对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倒查管理责任,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跟踪督导不够、条件保障不足、调查处理不力的,追求其法人主体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省科技厅可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或终止,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科研项目、基地、人才、奖励等申报或参与资格,追回违规所得、结余资金、奖金、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科研诚信等级,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并可向有关单位提出与该人员考核、晋升等挂钩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管理或服务协议、追回已拨付经费、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管理或服务资格等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调离项目管理岗位、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并提出与该人员考核、晋升等挂钩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或监督活动中违反制度规定要求、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降低科研诚信等级、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评审论证和监督等处理,并可向有关单位提出与该人员考核、晋升等挂钩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项目主管处室、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管理、监督及相关科技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政策落实及科技领域相关资格认定等科学技术活动的监督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