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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16:54:33  来源:中国竞彩网与科技监督科

  为加强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管理,引导其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提升运行效能,参照《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赣科发政字〔2019〕8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1〕57号)和《关于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赣才字〔20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在原《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32767123@qq.com。

  2.联系电话:0796-8286687。

  3.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科技局中国竞彩网与科技监督科(吉安市行政中心A座517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吉安市科技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1〕57号)、《关于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赣才字〔2024〕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吉安市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类、无固定编制事业单位类、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公示、认定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新型机构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吉注册运营。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求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二)具备基础条件。有用于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经费支出稳定。上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四)研发团队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研发团队中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高于6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五)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人才引培制度、薪酬激励制度、成果转化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六)主攻方向明确。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主攻共性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开展自主研发,注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新经济、新业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

  (七)具有一定的研发产出。能积极承担各类研发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及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八)支持高层次人才(一般指省部级)在我市围绕1+5”主导产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领衔创办人,经评审,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定向委托科技项目支持,并配套“吉安人才新政30”相关政策。

  第五条同时,设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预备队,预备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批设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主要评估指标达到或接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研发条件、研发人员及结构、研发成果及产出保持较快幅度的增长;

  (四)对我市主导产业或新培育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技术创新支持较大,能为产业的共性或关键性技术需求提供较强人才技术服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预备队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启动新型研发

  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吉安市科技业务综合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三)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竞彩网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际考察论证提出意见。

  (六)名单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局务会审议后,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运行一年后,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由市科技计划经费给予30万元奖补。

  经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预备队,运行一年后,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由市科技计划经费给予30万元奖补。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奖补资金每年上限设为150万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申请纳入科技统计单位目录,按要求配合统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统计调查,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

   第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新型研发机构运行三年后,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考核优秀的酌情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对考核不达标的对其进行摘牌。

  第十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