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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市行业部门和高校院所、企业自主实施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0 15:37:43  来源:农业与社会事业科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优化项目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我局起草了《吉安市行业部门和高校院所、企业自主实施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8223402,8227860

  2.电子邮箱:jaskjjnsk@163.com

  3.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科技局农业与社会事业科(吉安市行政中心A座518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

  附件:吉安市行业部门和高校院所、企业自主实施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吉安市科技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吉安市行业部门和高校院所、企业自主实施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优化项目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根据省、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行业”联合计划项目是分行业领域由市级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高校院所实施项目是指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承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工作,按《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21〕13号)及《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级行业部门、高校院所和企业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等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

  第四条上述科技计划项目采用限项限批次申报,行业部门、高校院所每年度限申报一个批次,同一企业每年度限申报1项,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限申报1项。

  第五条对上述方式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计入在研项目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科技+行业”联合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行业部门联合批准立项,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资助,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业部门应围绕行业重点方向开展科技攻关,并参照《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指南编制、立项审查、经费拨付、项目实施、验收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会同行业部门指导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问责等工作。

  (二)行业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单位的责任落实、项目实施进度、重大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情况的常态化监督。

  第七条高校院所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一)至(三)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吉安市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

  (二)项目研发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合同金额(一般为实际到账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三)委托的研发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较明确的技术创新点,且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四)市林科所、市农科所等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单位可将包干经费中自主确定的立项项目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企业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属于我市“1+5”主导产业领域,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1000万元

  (二)研发项目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研发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立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三)所申报项目研发费用应达200万元(含)以上。

  (四)所申报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且之前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五)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科技+行业”联合计划项目由市级行业部门在当年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中,成批次提出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在每年度8月底前将申报立项相关材料(立项清单、项目任务书等)报市科技局会审,市科技局在综合考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布局和行业领域实施需要,审核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9月底前会同行业部门联合批复立项,由行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高校院所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由申报单位(高校院所)按本单位的程序完成项目申报、审核认定等流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成批次提出。

  申报单位在每年度6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后予以批复立项。

  第十一条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一般应由申报企业完成项目论证、立项等流程后,再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实行滚动受理,集中审核认定,定期立项支持。

  申报企业可在每年度3月或9月底前将拟认定项目的相关材料经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于每年度4月或10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后予以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对于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经市科技局确定项目编号发文公布的项目,视同承担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应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组织并完成验收,其中“科技+行业”联合计划项目由行业部门负责,高校院所、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均由申报单位牵头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比照《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开展。申报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对备案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结题验收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行业”联合计划项目由市级行业部门加强对承担单位的责任落实、项目实施进度、重大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对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验收评价等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高校院所和企业牵头申报实施的前述备案科技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和事后监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项目申报认定、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过程的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合同文本、原始数据、财务凭证等关键资料,确保研发活动可追溯、可验证、可核查。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按照科技监督有关规定对前述各类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项目编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10月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有关单位名单


?井冈山大学、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吉安高新区、井冈山农科园、市气象局市农科所、市林科所、井冈山经开区